我国政府对灵活用工的疏导与规制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充分就业这一经济目标非常重视,因此在最初对灵活就业再促进就业率提升方面的作用较为重视,后期对其劳动保护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灵活就业也面临一定挑战。
改革开放后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政府规制
改革开放后进入了市场经济体系,劳动力市场也开始逐渐市场化。从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三结合“方针到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还处于鼓励劳动者进行自雇的阶段。到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对就业灵活性作出了具体的描述。
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规范市场导向的政府规制
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并实施,标志着政府对劳动市场的规制进入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正式用工强调劳动合同的固定性以及社会上大量存在劳务派遣能够予以满足的灵活用工需求,使得劳务派遣这一雇佣方式的规模逐步扩大。
而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劳务派遣行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劳务派遣市场不规范,用人权与用工权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承担风险能力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都不愿承担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责任,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低,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动权益缺少保障,维权困难。
新经济形态下灵活用工的政府规制面临挑战
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可以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增强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三、在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方面,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四、提高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上调至不低于200万,具备经营场所及设施,在内部管理机制上也提出了要求。
这一规定直接影响了企业劳务派遣工所占比重,企业开始广泛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来替代和转嫁。
同时,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灵活用工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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